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,全力做好学校的基本建设和各项修缮工作。
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市级学校的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认真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工作。参与编制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,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,并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实施;根据学校中、短期事业发展规划,负责编制、执行校园基本建设中、短期建设规划,并按照规划要求,负责编制、执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各种调整计划。
第三条 认真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、申报工作。组织实施基建工程、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、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、施工图设计等工作,报主管部门或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审批,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实施合法手续,确定建设资金保障条件。
第四条 做好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。负责向规划局、住建局、人防、消防、图审、环保、质监、安监、防雷等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,做好基本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。
第五条 配合做好招投标工作。配合学校审计处做好工程项目招标拦标价编制工作;配合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项目实施各个环节招标工作。
第六条 认真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工作。组织好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会,积极配合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好工程项目实施例会,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严格履行合同,严格工程质量管理、严格按图施工,严格控制工程造价;认真执行施工签证、设计变更、各项验收、结算审核等制度;协调建设项目参加责任主体各方的关系,确保工程能顺利实施;协调做好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工作。
第七条 做好基建档案工作。做好基本建设文书档案及工程技术档案的收集、归档和移交工作。
第八条 加强校内外单位之间的联系和交流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,强化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,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。
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国家、省、是下发的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相关文件,组织技术交流,不断提高业务素质,提升工程管理能力。
第十条 按照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及党总支的要求,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、工会工作。
第十一条 完成领导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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